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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桑公告】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补充申报通知书

作者:发布时间: 2018-04-09 16:14浏览次数:2666

致: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公司债权人

湖口县人民法院受理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至2018年2月23日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现破产管理人就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补充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债权补充申报时间

债权人应自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6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债权申报地址和联系方式:

破产管理人名称
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
地址

九江市长虹西大道420号绿地ICC 6楼 

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


指定联系人

张泽良  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Tel:15779269425

李云云  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Tel:18279270650



接受债权补充申报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债权补充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该委托人破产受理的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破产受理的,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三、债权申报提交资料明细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如实向管理人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申报债权材料
原件/复印件
备注
1
债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债权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原件
债权人为法人时提供。
3
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债权人为法人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应签字确认。
4
债权申报表
原件
《债权申报表》格式由管理人提供。
5
授权委托书
原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应指明授权期限及代理权限。
6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原件核对无误后返还。
7
委托代理人律师执业证
复印件
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原件核对无误后返还。
8
律师事务所函
原件
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时提供。
9
证明债权事实的证据材料
复印件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银行凭单、对账单、收货单、收据或发票、往来函件、权利登记证明文件、追收债权证明等,原件核对无误后返还。
10
债权担保合同
复印件
债权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原件核对无误后返还。
11
债权担保文件
复印件
债权担保(抵押、质押)办理登记手续的,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核对无误后返还。
12
债权担保人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3
债权法律状态证明文件
复印件
债权法律状态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法律文书执行情况说明以及仲裁机构裁决书等,原件核对无误后返还。

    注:以上材料须使用A4纸,一式一份。

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资料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明确具体;

2、利息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即利息债权的计算不超过2017年10月13日;

3、债权人需同时提交原件,经管理人核对后当场返还,并同时自行准备复印件,破产管理人办公室不提供复印服务;

4、债权人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者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管理人对补充申报债权进行收费,收费标准为500元/债权人。

 

 

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8年 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