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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桑视点】刑事拘留到底怎么回事?

作者:沈峰发布时间: 2018-08-08 11:54浏览次数:1828

刑事拘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之一。

刑事拘留是侦查机关独立行使,而且剥夺的对象是人最为重要的人身自由权。很显然,当该侦查权出现时,而且滥用时,必须会“侵犯”最为重要的人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到底是如何规定拘留呢?

从该法的编排顺序看。第六章强制措施编排顺序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最后才是拘留。

第六章的第一条,即该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很显然,该条款没有赋予拘留权,该条款的应有之义是,拘传后,如果涉嫌犯罪,应该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不是拘留。

从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知道,拘留本属于“编外人士”,但在司法实践中,拘留却是采取最多的强制措施,基本上是逢案必用。很显然,司法实践中拘留使用频率的现象,严重扭曲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依据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该条款再次确定了,拘传后,如果涉嫌犯罪,首选取保候审,如果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直接予以逮捕,并不是司法实践中从拘传直接到拘留,再到逮捕。

二、刑事诉讼法为什么将拘留放在拘传、取保候审和逮捕之外?

主要原因在于拘留是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的,不受检察院和法院决定,也不受检察院和法院的实体和程序的制约。

三、对拘留进行司法监督是大势所趋,形势所逼。

2014年10月23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而且特别强调了“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该决定,是依法治国的总纲领和总目标,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当然,其最高机构作出的决定,相关部门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宪。很显然,按照该决定内容,让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回归到刑事诉讼法的本质规定,不用或少用刑事拘留措施,尽早实现采取拘传后,直接进入取保候审或逮捕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中。避免依法治国决定后,继续长期存在滥用拘留措施的情况,实现人权保护和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

四、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建议尽早废除拘留措施,以回归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亦尽早实现依法治国决定的相关目标。



一点思考,供大家参考。

沈峰于柴桑

二0一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