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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某县的拆迁补偿谈判工作(非诉)

发布时间: 2017-06-19 16:42
案情介绍:

2016年某县的拆迁补偿谈判工作(非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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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依据:
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钱某、赵某及经纪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现钱某依据上述合同要求赵某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合法有据,一审法院判决钱某、赵某、经纪公司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因赵某与钱某在本院审理期间就诉争热水器折旧后的价值已经达成一致,一审法院判决赵某赔偿钱某物品损失500元一项,本院予以维持。

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小磊